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
用变更后的新名义复审,递交材料盖变更后的新名义章戳并提供工商变更证明。同时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名义变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不可以。需要逐一做变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说明,商标注册人及时办理变更是应尽义务。一旦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应该立即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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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商标受理后,商标局会给一个申请号(核准后是注册号),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号在先,商标审查人员审查商标是按申请号的先后顺序来审查的。
注销、吊销企业转让或移转商标无时间限制,但应在商标有效期内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相关文件需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