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处理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票联丢失的,申请人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丢失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可持完税凭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附相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在持完税凭证、登报申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经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可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