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前海蛇口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探索构建高标准的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经试点探索,目前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领域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为进一步发挥前海蛇口片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使全市共享自贸区的改革创新成果,市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前海蛇口片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8项)。
1.贸易便利化领域(4项):港口“先装船后改配”通关模式、跨境电商O2O展销模式、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深港检测结果互认。
2.投资便利化领域(1项):“无纸化”智慧办税。
3.跨境投融资开放领域(1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
4.服务业开放领域(1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制度创新。
5.事中事后监管领域(1项):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全市相关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6项)。
1.在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5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业务模式、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试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试点、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放管治”三位一体监管制度、生鲜产品进口跨境电商通关模式。
2.在全市具备条件的行政区或功能新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将推广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可复制改革创新经验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建立包括具体任务、时间节点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推广工作,推动有关改革创新经验尽快落地实施。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协调各区、各部门定期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并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经验,为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发提供示范和借鉴;要积极协调解决相关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首批可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附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首批可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序号 | 试点事项 | 实施内容 | 市牵头部门 | 复制推广范围 |
一、贸易便利化 | ||||
1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业务模式 |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境备案清单”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舱单分拨功能实现进口货物从港口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货物可拆分或与其他货物集拼后转运转口。 | 深圳海关 | 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 | 港口“先装船后改配”通关模式 | 通过将船舶代理公司发送“改船报文”的手续性作业后置,实现已放行出口货物24小时改船作业。 | 深圳海关 | 全市范围 |
3 |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试点 | 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试点,打通跨境电商出口“关检汇税”全流程,出口货物先批量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办理出口退税,再根据电商向海外的销售情况安排发货并出口。 | 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外汇管理局 | 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4 |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试点 | 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试点,国外商品先批量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状态),再由电商进行网上销售,成交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海关申报后发货,进口税收按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有关规定征收。 | 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外汇管理局 | 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5 | 跨境电商O2O 展销模式 | 支持香港及国际零售业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政策,在内地设立O2O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为内地消费者提供便利可靠的集中式购物、体验、娱乐、休闲中心,实现“线下体验、线上交易、跨境电商送达”。 | 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全市范围 |
6 | 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 海关未向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自查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主动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的;在海关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自查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且海关尚未掌握相关事实,主动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的,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并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从宽处理,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 深圳海关 | 全市范围 |
7 | 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放管治”三位一体监管制度 | 建立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放管治”三位一体监管制度,以跨境电商检验认证联盟为平台,实现互认与第三方采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的事前评估、入区申报、区内监管、出区核销、第三方检测、联合执法、事后追溯等实行闭环监督管理,打造高效便捷的通关通检服务平台。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8 | 生鲜产品进口跨境电商通关模式 | 对跨境电商进口的生鲜类产品,实行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体化运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集检分出”监管模式,方便企业及时发货配送,实现 “全球直采、一般贸易进口、跨境电商送达”的进口通关模式。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9 | 深港检测结果互认 | 通过与香港职能部门在检测结果互认、检测技术和标准交流、动植物疫情监测、人员交流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相关产品“一张证书深港直通”。对于能够提供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企业,不再进行检测,采信结果放行。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全市范围 |
二、投资便利化 | ||||
10 | “无纸化”智慧办税 | 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文书、电子发票等四大类21项税收业务网上无纸化办理,开通“互联网+发票”、微信缴税等功能。取消地税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施行地税风险分类管理;推行管理事项的信息化批处理,探索“人机替代”。 | 深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全市范围 |
三、跨境投融资开放 | ||||
11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 |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参与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市金融办 | 全市范围 |
四、服务业开放 | ||||
12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制度创新 |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的有关规定,担任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市财政委 | 全市范围 |
五、事中事后监管 | ||||
13 | 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建立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以诉讼、仲裁和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方面,建设诉调对接平台,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衔接,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裁判与调解适度分离改革,建立健全专业化、区际化、国际化的司法调解与非诉讼解决机制。在仲裁方面,推行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的仲裁机构治理模式创新,引进境外仲裁员,实现仲裁模式、规则与国际接轨;建立深港调解机构合作机制。 | 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前海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 | 全市范围 |
六、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 ||||
14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 |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招标方案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将目前实施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市住房建设局 | 全市具备条件的行政区或功能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