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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直租与回租业务在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上有何不同?

微光112233 |浏览5058次
检举|收藏|2019/10/3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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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通过占有使用享有所有权中能够创造价值的部分,出租人保留所有权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其实质就是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基于融资租赁的本质属性,我国在行业划分时将融资租赁划入到金融保险业。伴随着“营改增”的到来,融资租赁业成为金融保险业中第一个被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畴的行业。这种征税体制的转变必然会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一、由税基的确定产生的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的产生主要可以归结为税基的确定,增值税尤为明显。在制定政策上延续了此前的关于营业税差额征收的规定(财税字〔1997〕45号),这一政策体现了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资金的借贷而非商品的出租。总体上讲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减去相应的项目。但是在具体的扣除项目上有着较大的出入,下文将分析两种不同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在扣除上的区别。

        (一)售后回租税收的完善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售后回租的产生是有原因的伴随着“营改增”的到来,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而作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其所出租的固定资产本金及利息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承租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随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流转税问题,但对实践中承租人的发票开具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二)两种租赁业务税基的比较

        售后回租销售额是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直租”业务中销售额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与财税〔2013〕37号相比,对于“直租”业务可扣除范围减少了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律师认为原因主要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已经计入资产成本,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扣除。而两种租赁业务中由于资产的购买方不同,售后回租业务,不存在安装费、保险费的扣除问题,因此在扣除范围中删除了安装费、保险费。


    回答于 2019/10/3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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