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段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