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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新闻来源:未知 编辑:前海百丰 更新时间:2019-03-25 15:52 点击: 字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业人才个人的补贴,按前海合作区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 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前海管理局核准的申请对象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能够促进前海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
(二)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
(三)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
(四)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第六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
(二)在前海合作区已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
(三)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七条 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0万元。
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30万元。
已获得落户补贴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差额落户补贴。
第八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0万元。
第九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上一年度被法律周刊(legalweek.com)认定的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外国或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在前海新设立的其他外国或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第十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第十一条 经中央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前海设立、有利于推动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第十二条 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50万元。
   第十三条 已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落户补贴,在前海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前海所在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截至申请之日已入驻前海合作区6个月以上,且未享受前海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法律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租金3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的法律服务机构3年内不得将上述租赁用房对外分租或转租。同一机构获得此项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实际经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律师(包括港澳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实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额度为每家律所每年执业责任保险费额的50%,每家律所每年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落户前海,对前海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机构和组织,前海管理局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参照前海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中“其他功能型总部”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请及资料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补贴或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纳税额不得为0);
(七)5年内不迁离前海的书面承诺;
(八)前海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律师事务所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落户补贴的,还需提供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申请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补贴的,还应提供3年内不将上述租赁用房对外分租或转租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除应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需提供港澳律师执业证明、律师在本所注册执业的相关证明及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和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者不得重复申请:
(一)同一年度内,同一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二)同一机构年度内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场核对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后将扶持资金划入申请机构或组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如实申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书面承诺5年内不得迁离前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将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本息予以追缴,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前海产业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前海管理局纳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机构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致,至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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